刘孟斌律师被评为全国首批“专利代理行业领军人才”
2014年初,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对全省范围内申报的2013年审结并生效的知识产权案例进行评选,其中我公司刘孟斌律师代理的新达利电池实业(德庆)有限公司等与柏松(广东)电池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程跃华律师带领郭俊艳代理的江某某与长林五金制品(珠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在众多申报的知识产权案例中脱颖而出,被评为2013年度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我公司刘孟斌律师代理的新达利电池实业(德庆)有限公司等与柏松(广东)电池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从2002年12月18日首次提起专利权无效请求时算起,到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时止,先后三轮提起专利权无效请求,时间跨度足足十年,不仅覆盖了上述专利的有效期,而且延续至该专利权终止以后,诉讼仍在继续,极为罕见。相关联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也一波三折,经历了一审、二审后被发回重审,最后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已生效)。刘孟斌律师的专业与坚持,不仅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了正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使曾被误定为“专利”的技术方案得以回归到公有领域,从而也维护了公众的利益。

我公司程跃华律师带领郭俊艳代理的江某某与长林五金制品(珠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属于同种商品相同商标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案例,该案的判决结果维护了我们涉外定牌加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系广东省首例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商标侵权纠纷案。该案相较于广东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岳利浩审判长审理的同类商品相似商标的“鳄鱼恤”案件不认定为商标侵权所总结的:“对涉外定牌加工,不应一概认定为侵权或不侵权,而是要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即采用区别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处理”、对广东省审理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有实质指导作用的观点的基础上更进了一步,即针对同类商品相同商标的涉外定牌加工商标纠纷案件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可能认定为不侵权;该案对今后在类似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代理实践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同类案件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